海西州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條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時考核、任職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條 平時考核是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所進行的經(jīng)常性考核。考核機關通過檢查工作、個別談話、專項調查、派人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年度總結工作會等多種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對象的有關情況。
第七條 任職前考核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第八條 定期考核采取屆中、屆末考核的形式進行。
沒有明確屆期的,每兩年或三年進行一次定期考核。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九條 領導班子考核內容:
(一)思想政治建設。包括理論學習、政治表現(xiàn)、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維護中央權威、團結協(xié)作、選人用人、廉政建設等情況。
(二)領導能力。包括總攬全局、科學決策、求實創(chuàng)新、開拓進取和處理復雜問題等能力。
(三)工作實績。在經(jīng)濟建設、社會發(fā)展和精神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績和效果,在推進改革、維護穩(wěn)定方面取得的成績和效益。地方縣以上黨委、政府領導班子的工作實績主要包括:各項經(jīng)濟工作指標的完成情況,經(jīng)濟發(fā)展的速度、效益與后勁,以及財政收入增長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的發(fā)展,環(huán)境與生態(tài)保護、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狀況;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的成效等。 對部門領導班子,還要重點考核其發(fā)揮職能作用,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為經(jīng)濟建設服務的情況等。
第十條 領導干部考核內容:
(一)思想政治素質。理論素養(yǎng)和思想水平。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實質,學以致用,不斷提高理論和政策水平的情況;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場。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在事關方向、原則問題上的立場、觀點、態(tài)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動上與中央保持一致,增強法制觀念,嚴格依法辦事的情況,貫徹執(zhí)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情況;群眾觀點和群眾路線。實踐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聯(lián)系群眾,自覺為人民群眾謀利益的情況;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質。襟懷坦白,公道正派,堅持原則,嚴守紀律,謙虛謹慎,克己奉公,遵守社會主義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設中發(fā)揮表率作用的情況。
(二)組織領導能力。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研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組織協(xié)調、科學決策、開拓創(chuàng)新的能力;發(fā)現(xiàn)人才、培養(yǎng)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對黨政正職領導干部,還要重點考核其駕馭全局、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
(三)工作作風。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維護領導班子團結,發(fā)揚民主,虛心聽取不同意見,勇于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況;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求真務實的情況;勇于改革,敢于負責,堅持原則,嚴格管理,嚴謹細致、勤奮敬業(yè)的情況。
(四)工作實績。在完成任期目標和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發(fā)揮的具體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績效等。
(五)廉潔自律。保持和發(fā)揚艱苦奮斗的優(yōu)良傳統(tǒng),遵守中央關于黨政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guī)定,清正廉潔,以身作則,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的情況;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對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加強教育、嚴格要求的情況。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領導干部崗位職責規(guī)范是作為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重要根據(jù)。各級考核機關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jù)不同地區(qū)、不同層次、不同部門的特點,結合考核工作的實際需要,對考核內容進一步分解細化,制定具體的考核指標體系。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條 基本程序:
(一)考核準備;
(二)述職;
(三)民主測評;
(四)個別談話;
(五)調查核實;
(六)撰寫考核材料;
(七)綜合分析,評定考核結果;
(八)反饋。
第十三條 考核準備:
(一)擬定考核方案;
(二)組成考核組;
(三)組織考核人員進行學習或培訓;
(四)考核組與被考核單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實施計劃。
第十四條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代表領導班子述職,同時進行個人述職,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作本人的述職。根據(jù)實際情況,有的也可以進行書面述職。述職報告應根據(jù)考核內容實事求是地匯報領導班子或個人的情況,不擴大成績,不隱瞞缺點或錯誤,事實清楚,簡明扼要。
第十五條 民主測評包括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民意測驗應根據(jù)考核內容列出評價項目和評價等次,由參加民意測驗的人員填寫評價意見。民意測驗表由考核組回收,并對不同層次人員填寫的民意測驗票分別進行統(tǒng)計。參加民意測驗人員的范圍應與參加述職會議人員范圍基本一致。民主評議由考核組主持,采取召開小型座談會或書面評議的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個別談話要選擇了解情況的人員,并注意代表性,具體人選由考核組確定,一般包括:
(一)考核對象所在地區(qū)或部門的同級領導干部、下一級的領導干部,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機關黨組織的有關人員;
(二)考核對象所分管的下級單位、部門、內設機構的負責人和機關工作人員代表;
(三)考核對象本人;
(四)其他熟悉和了解情況的人員。
個別談話時,考核組應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做好談話記錄。
第十七條 考核組根據(jù)需要可采取下列方法調查核實考核對象的有關情況:
(一)查閱資料。查閱考核對象的人事檔案材料、年度工作總結、黨委(黨組)會議記錄、民主生活會記錄、中心組學習記錄、培訓記錄、主持制定的文件、重要會議上的講話稿、發(fā)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讀書筆記、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收入申報表等。
(二)采集核實有關數(shù)據(jù)。從統(tǒng)計部門和有關業(yè)務部門采集、核實有關考核對象工作實績的數(shù)據(jù)。
(三)審計。委托審計機關進行任期經(jīng)濟責任審計或請審計機關提供考核對象的有關審計情況。
(四)實地考察。通過現(xiàn)場察看、訪問群眾,了解、印證和核實考核對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況。
(五)專項調查。對一些群眾反映大、情況比較復雜或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由考核組進行專項調查,也可責成所在單位黨委(黨組)進行調查,寫出專題報告。
(六)征求意見。采取面談或發(fā)函的方式征求上一級分管領導同志、相關部門、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和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七)理論學習情況測試。在與考核對象個別談話時,可以測試了解領導干部掌握理論知識的情況和運用理論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八條 考核組在考核對象所在的地區(qū)或單位工作結束時,應就干部和群眾反映的問題和意見與被考核的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或個別交換意見。
第十九條 考核組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寫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機關報告考核情況。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考核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考核工作的簡要情況和領導班子的基本情況;
(二)考核情況,包括領導班子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三)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的情況;
(四)考核組的評價和建議,包括對領導班子的總體評價,調整領導班子和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領導干部考核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考核情況。包括優(yōu)點和取得的成績、存在的不足、問題,要實事求是地反映干部的情況;
(二)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的情況;
(三)考核組對評定等次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評定考核結果由考核機關提出意見,報黨委(黨組)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由州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