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安市市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綜合考評辦法(試行)
總 則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進一步完善體現(xiàn)科學發(fā)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干部考核評價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體現(xiàn)科學發(fā)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公務員考核規(guī)定(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遷安市市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評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市委四屆四次全會的工作部署,引導和激勵市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切實增強科學發(fā)展意識,提高科學發(fā)展本領,創(chuàng)新科學發(fā)展體制,創(chuàng)造科學發(fā)展業(yè)績,為開放創(chuàng)新、富民強市,把遷安建成科學發(fā)展示范市、建成人民群眾的幸福家園提供有力保證。
二、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遵循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規(guī)律,建立符合科學發(fā)展觀和正確政績觀要求的干部考核評價體系和政策導向機制。
三、堅持對領導班子考評與對領導干部考評相結合,定量考評與定性考評相結合(以定量考評為主),年度考評與平時考評相結合,組織考評與社會評估相結合,突出考評重點、改進考評方法,全面準確地考評領導班子整體情況和領導干部德、能、勤、績、廉。
四、堅持把綜合考評與科學確定每個領導干部崗位職責規(guī)范結合起來,明確目標,落實責任,激勵廣大干部在科學發(fā)展示范市建設中建功立業(yè)。
五、堅持把考評結果作為調整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活力的選人用人機制,樹立“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選人用人導向,促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第一章 領導班子考評內容及分值設定
第一條 對領導班子實行分類考評。按照單位特點將被考評單位分為鄉(xiāng)鎮(zhèn)和市直單位兩類(見附表一)。城區(qū)街道辦事處雖屬鄉(xiāng)鎮(zhèn)類別,但大部分工作與鄉(xiāng)鎮(zhèn)沒有可比性,故考評內容參照市直單位的設置體系,考評得分排名參與市直單位的排名,公布結果及兌現(xiàn)獎勵按鄉(xiāng)鎮(zhèn)類別處理。
第二條 實行領導干部崗位承諾制。年初,各鄉(xiāng)鎮(zhèn)(城區(qū)街道)黨政正職和市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總體思路和安排部署,對年內要完成的具體工作任務和所要達到的工作目標,通過電視、廣播、報紙、會議等載體,代表班子向全市干部群眾進行公開承諾。
第三條 領導班子綜合考評體系由年度考評和平時考評構成。其中,年度考評的構成要素由基礎考評和社會評估組成(見附表二)。
第四條 基礎考評實行千分制。鄉(xiāng)鎮(zhèn)、市直單位分別設定基礎分值(見附表三至四)。
第五條 社會評估主要是了解領導班子履行職責、落實承諾、工作成效、工作作風、工作效率等方面的社會認可度和滿意度,分值為 100 分,評估結果按不同等次折算為分值,計入年度考評總分(見附表五至六)。
第六條 平時考評不設固定分值,由市干部考評辦及相關考評責任單位對被考評單位的目標運行、受市及市以上機關獎懲情況進行監(jiān)控,按照激勵先進、鞭策后進的原則,通過加減分值及單項分值否決進行獎懲(見附表七至八)。
第七條 領導班子的年度考評和平時考評兩項分值之和為綜合考評總分,總分上不封頂,按照綜合考評總分進行排序后,確定被考評單位在本類別中的名次,并據此確定考評等次。
第八條 年度考評內容、考評細則及相應分值,結合當年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可作適當調整。
第二章 領導干部考評內容及分值設定
第九條 領導干部綜合考評體系由年度考評和平時考評構成,實行百分制(見附表九)。
第十條 年度考評的構成要素由民意情況、考評組評價和上評下組成。
第十一條 民意情況包括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和民意調查。
民主推薦是指按照不超過 20%的比例,推薦本年度本單位優(yōu)秀等次領導干部人選,根據得票情況計算分值(見附表十)。
民主測評主要是了解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情況及德才表現(xiàn)。民主測評的內容包括政治素質、理論素養(yǎng)、決策能力、創(chuàng)新能力、合作精神、表達能力、勤政敬業(yè)、工作實績、廉潔自律、品德作風、公眾形象等十一個方面,依據測評結果計算分值(見附表十一)。
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的主體為參加年度考評述職大會的人員。
民意調查主要是了解公眾對領導干部工作成效和形象的評價。民意調查主要包括開拓創(chuàng)新與敬業(yè)精神、深入基層聯(lián)系群眾情況、分管工作及承諾落實情況、為群眾排憂解難辦實事情況、廉潔自律和接受監(jiān)督情況、道德品德和踐行“八榮八恥”情況等內容,按照對應等次計算分值(見附表十二)。
第十二條 考評組評價主要是通過個別座談、查閱資料、核實有關數(shù)據等形式了解領導干部一年來履行職責、落實承諾情況和德才表現(xiàn),對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評價并確定分值(見附表十三)。
第十三條 上評下是由市領導對各鎮(zhèn)鄉(xiāng)(城區(qū)街道)和分管的市直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對本單位其他班子成員一年來履行職責、落實承諾情況和德才表現(xiàn)進行綜合評價并確定分值(見附表十四)。
第十四條 平時考評的構成要素由述職評議和領導干部實績臺帳核查組成。述職評議是市干部考評辦通過組織召開年中述職評議會的形式,由領導干部根據年初的責任目標,就工作開展情況(包括工作進度、完成質量、存在問題、經驗體會等)和下步工作計劃進行述職,各鎮(zhèn)鄉(xiāng)(城區(qū)街道)黨政正職和市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重點圍繞年初承諾內容就工作完成情況和下步工作計劃進行述職,由參加述職評議的人員依據其述職和對其實際了解掌握的情況進行評議并確定分值(見附表十五)。
領導干部實績臺帳核查是由市干部考評辦及考評責任單位通過對領導干部日常建立的工作實績臺帳進行核實檢查,了解和掌握領導干部重要工作的進展和完成情況、重特大事件的應急處理情況等,同時對各鎮(zhèn)鄉(xiāng)(城區(qū)街道)黨政正職和市直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踐諾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并確定分值(見附表十六)。
第三章 考評等次確定
第十五條 領導班子按照“優(yōu)秀”、“良好”、“一般”、“較差”確定等次。依據綜合考評結果對各類領導班子分別進行排名,鄉(xiāng)鎮(zhèn)排名前 10 位、市直單位排名前 28 位的領導班子年度考評結果初定為優(yōu)秀等次。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領導班子還要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綜合考評總分在 1000 分以上;年初承諾內容全部完成;行風或作風評議結果原則上在優(yōu)秀或先進等次以上;民主測評優(yōu)秀、良好票得票率之和達到 85%以上,其中優(yōu)秀率達到 60%以上;社會評估滿意和比較滿意率之和達到 85%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為一般領導班子:綜合考評總分高于900分但不足1000分的;民主測評一般、較差票得票率之和在33%以上或較差票得票率在20%以上的;社會評估不滿意率在33%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為較差領導班子:綜合考評總分不足900分的;行風或作風評議為較差等次的;民主測評一般、較差票得票率之和在50%以上或較差票得票率在33%以上的;社會評估不滿意率在50%以上的。對鎮(zhèn)鄉(xiāng)排名連續(xù)兩年末位的,市直單位排名連續(xù)兩年末三位的,其第二年的綜合考評等次在原對應等次基礎上再降低一個等次。
對環(huán)境保護、信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人口和計劃生育、黨風廉政建設等一票否決的考評指標,每否決一項,被否決單位在原對應等次上再降低一個等次。
除“優(yōu)秀”、“一般”、“較差”外,其余為“良好”等次。
第十六條 領導干部按照“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確定等次。依據在本單位綜合考評總分排序情況,按照不超過20%的比例初定優(yōu)秀等次領導干部(主要負責同志不占優(yōu)秀指標)。優(yōu)秀等次領導干部還要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綜合考評總分在90分以上;考廉結果為優(yōu)秀;民主測評優(yōu)秀、稱職票得票率之和原則上達到85%以上,其中優(yōu)秀率原則上達到50%以上;民意調查滿意和比較滿意率之和達到85%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評為基本稱職等次:綜合考評總分低于70分的;民主測評基本稱職、不稱職票得票率之和在33%以上或不稱職票得票率在20%以上的;民意調查不滿意率在33%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評為不稱職等次:綜合考評總分低于60分的;基本稱職、不稱職票得票率之和在50%以上,或不稱職票得票率在33%以上的;民意調查不滿意率在50%以上的。
年內主要承諾內容未完成或出現(xiàn)重大工作失誤、重大責任事故和分管單位發(fā)生較為嚴重的案件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在原對應等次上再降低一個等次。
除“優(yōu)秀”、“基本稱職”、“不稱職”外,其余為“稱職”等次。
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的考評等次,除任現(xiàn)職時間不足半年者外,原則上與本單位領導班子的考評等次相對應。
第十七條 領導干部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在被調查期間,參加年度考評,考評結果不受影響,調查結束后,根據調查結果和時間確定當年年度考評等次。
第十八條 受黨紀處分的領導干部考評等次的確定,按中紀委、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執(zhí)行。受政紀處分的領導干部考評等次的確定,參照《公務員考核規(guī)定(試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不進行考評或參加年度考評不定等次的,參照《公務員考核規(guī)定(試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評等次,經市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市考評委初審后,提交市委常委會審定。
被考評單位或個人如對考評結果有異議,可按《公務員法》等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或申訴。
第四章 考評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評結果作為加強領導班子建設、科學評價干部、調整使用干部和對干部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領導干部考評情況記入《領導干部年度工作業(yè)績考評表》,
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 對考評結果為優(yōu)秀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在市委嘉獎獎勵的基礎上,優(yōu)先考慮記三等功獎勵;連續(xù)兩年及以上考評為優(yōu)秀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市委在給予記三等功獎勵的基礎上,按有關程序優(yōu)先申報記二等功獎勵。
第二十三條 綜合考評為優(yōu)秀等次的領導班子,以市委名義進行通報表彰。綜合考評為一般等次的領導班子,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向市委寫出書面報告,制定整改措施;連續(xù)兩年綜合考評為一般等次的領導班子,將其第二年綜合考評結果直接定為較差等次。綜合考評為較差等次的領導班子,市委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對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按規(guī)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在本年度內不得評為優(yōu)秀等次,在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職交流到重要崗位任職。
第二十四條 根據領導班子考核結果頒發(fā)年度考評獎,按照優(yōu)秀、良好、一般等次兌現(xiàn)獎勵。領導班子考核結果為較差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評獎金。雙管單位的獎金自籌,其余由市財政撥付。
第二十五條 綜合考評為優(yōu)秀等次的領導干部,市委予以通報表彰,并按比例給予記功或嘉獎獎勵;連續(xù)三年綜合考評為優(yōu)秀的,納入市委管理的優(yōu)秀干部人才庫,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領導班子配備的需要,優(yōu)先提拔使用或交流到重要崗位任職。
綜合考評為基本稱職等次的領導干部,由市委組織部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并限期改進,本考評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評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評年限,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職交流到重要崗位任職;連續(xù)兩年綜合考評為基本稱職的領導干部,將其第二年綜合考評結果直接定為不稱職。綜合考評為不稱職等次的領導干部,要引咎辭職或予以免職,本考評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評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評年限。無故不履行承諾或踐諾不力的領導干部,要引咎辭職。
第二十六條 對領導干部的記功或嘉獎獎勵不重復獎勵,只獎勵其中一項。
第二十七條 提拔重用干部從綜合考評為優(yōu)秀和稱職等次的干部中遴選,優(yōu)先從優(yōu)秀等次的干部中選拔。
第二十八條 對當年排名末位的鎮(zhèn)鄉(xiāng)和當年排名末三位的市直單位領導班子及主要負責同志,市委予以警示。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成立遷安市市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考評委),負責組織領導市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綜合考評工作。市考評委下設辦公室(簡稱干部考評辦),為市委組織部內設機構,負責綜合考評日常工作。年度考評工作由市干部考評辦抽調人員組成考評組實施。
第三十條 市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綜合考評工作在市考評委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由市干部考評辦負責具體部署和組織實施,承擔考評任務的考評責任單位制定考評細則,通過平時深入基層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及時向市干部考評辦反饋,年終各考評責任單位一律不準單獨組織驗收組到基層檢查驗收。
第三十一條 市人大、市政協(xié)內設機構的正科級領導班子和市委管理的領導干部,由市干部考評辦分別委托市人大、市政協(xié)黨組進行考評,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其他科級干部由市干部考評辦委托本單位考評,考評結果報市干部考評辦統(tǒng)一匯總。
第六章 考評紀律
第三十二條 實行考評工作責任制??荚u責任單位要本著對黨的事業(yè)和干部高度負責的精神,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提供真實情況和數(shù)據;考評組組長及成員對考評材料和考評報告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并按要求在有關材料上簽名。如出現(xiàn)為考評對象弄虛作假,致使考評結果失真的,市委對主要負責同志和相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三條 實行考評回避制度。凡與被考評對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及其它原因需要回避的,考評組人員必須申請回避。
第三十四條 考評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公道正派、清正廉潔,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客觀公正評價被考評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不得編造、篡改考評結果,不得泄露考評機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市委委托考評單位和垂直管理部門領導班子綜合考評參照此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自試行之日起,以前所頒布的有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方面的文件自行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干部考評辦負責解釋。
中共遷安市委辦公室 2008 年 3 月 18 日印